关于恢复办理部分机动车业务的通知
[2015-01-05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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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的要求,我所于2014年12月29日起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,并停办机动车业务。现从1月4日起,恢复办理除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注册、转移、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以外的机动车业务及《通告》第七条规定的机动车业务,并从1月3日0时起恢复上述业务的预约服务。同时,取消在12月29日前成功完成的机动车业务预约,市民群众可到西丽总所和各车管分所现场予以重新预约,我所将安排专人予以协助。
此通知。
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
2014年12月31日